
第十一批集采全面数据!(附55个品种院内销量

第十一批集采下来之后,大家其实多少都有疑问。比如在11批目录里面原研不会降价,如果这品种之前在临床的占比是60%,但没中集采,这些医院还能保留原研的名额吗?那如果医院指定了品牌报名,但产品没有中,这又怎么办?

1.倍他米松注射剂


2.地氯雷他定口服液体剂


3.卢帕他定口服常释剂型


4.阿瑞匹坦口服常释剂型


5.福沙匹坦双葡甲胺注射剂



6.奥拉帕利口服常释剂型


7.右丙亚胺(右雷佐生)注射剂


8.达格列净口服常释剂型


9.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(Ⅰ)


10、普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



附:
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主要规则
(征求意见稿)
一、覆盖范围
(一)采购药品范围
以 “参比制剂 + 通过一致性评价” 企业数量合计达到 7 家作为竞争格局条件。在此基础上,排除存在下列情形的品种:
1. 在医保谈判协议期内或竞价进入医保目录后首年的品种。
2. 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2024年采购金额小于1亿元的品种。
3. 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,属于临床使用风险高的品种,以及存在专利侵权风险高的品种。
(二)申报企业资质
投标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含药品注册批件持有人)、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(境内责任人),同时应满足以下资质:
1. 投标药品应为参比制剂或通过(含视同通过)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。
2.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有 2年以上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,需提供同类型制剂 “2 年以上、5 年以内”(具体期间为 2020.9-2023.9)的上市放行记录或其他上市销售证明。
3. 投标药品已通过上市前的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,需提供省级药监部门发放的药品 GMP 符合性检查告知书,或药品有效期内的上市销售证明。
4. 投标药品的生产线 2 年内不存在不符合药品 GMP 要求的情形。
5. 未因价格招采信用评价、纳入集采违规名单等原因被取消参加国家组织集采资格。
(三)采购周期
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。
二、医药机构报量与约定采购量
(一)报量
医药机构结合历史使用量、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如实报量。
1. 医药机构可不区分厂牌填报每个品种的需求量,也可以细化到具体厂牌。
2. 原则上每个品种的报量总数不低于 2023-2024 年度平均实际使用量的 80%;如存在临床需求明显减少的因素,医药机构可作出书面说明后下调报量。
3.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、国际医疗等不计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,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报量范围。
(二)合理确定约定采购量
根据市场竞争格局、实际中选企业数等因素,按医药机构报量的 60%-80% 作为约定采购量,其中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、抗菌药物、限适应症报量药品、重点监控药品等特殊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。
三、竞价和中选规则
(一)最高有效申报价
每个品种确定最高有效申报价,原则上在 “非集采挂网加权平均价的 5 折” 和 “省级集采最高中选价” 中取低值,同时参考国际价格、互联网药店价格等。
(二)竞价入围
1. 实行 “N-3” 竞价入围机制,每个品种的投标企业数为 N,可入围企业数为 N-3,即 “6 进 3”“7 进 4”“8 进 5” 等,最多不超过 10 家。
2. 强化关联企业约束,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、直接管理关系、注册批件转让关系、委托生产关系的企业,在投标时视为 1 家企业。
(三)价差控制
1. 优化价差计算的 “锚点”,从原来的 “最低报价” 调整为 “入围均价向下浮动 1 个标准差” 与 “最低报价” 中取高值,避免个别异常低价影响其他正常报价。
2. 企业报价超过 “锚点” 1.8 倍的,触发价差 “熔断” 机制。
3. 对于口服固体制剂≤0.1 元、小容量注射剂≤1 元、大容量注射液≤2 元的(指 “单位可比价”,即同品种采购量最大规格的计量单位价格),不触发价差熔断。
(四)复活机制
实行两类复活机制,引导理性竞争。
· 第一类:“入围复活”。报价入围但触发价差熔断的企业,如自愿将报价下调至同品种未被熔断拟中选企业的最高报价,可复活并参与后续企业选供应省份。如果同品种未被熔断拟中选企业只有 1 家,则复活价格为熔断锚点的 1.8 倍。
· 第二类:“未入围复活”。报价未入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,可复活,但不参与选供应省份:
i. 医院报量达到或超过该品种有医院报量的各厂牌平均报量。
ii. 报价低于最高有效申报价且不属于同品种最高报价。
iii. 企业主动将报价下调至入围企业拟中选价格的水平。
(五)儿童药品特殊规则
仅具有儿童适应症的儿童专用品规,单独分组;对于儿童和成人共用品规,儿童适宜小规格小于主规格 1/4 的,适当调整差比价关系,鼓励儿童小规格供应。
四、带量和分量规则
(一)按厂牌各自带量
1. 入围企业直接中选,以及入围复活的企业,直接成为填报该厂牌需求量医药机构的供应企业,约定采购量一般为医药机构报量的 80%。根据实际中选企业数、品种特点,按规则确定带量比例。
2. 未入围企业按规则复活的,以最终报价梯度带量。
其中,选择入围企业拟中选价格最高价的,最多按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(报量 * 带量比例)的 3 折带量;选择最高价和最低价(按熔断比价锚点值)平均值的,最多按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的 5 折带量;选择最低价(按熔断比价锚值)的,最多按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的 8 折带量。具体以医药机构二次分量后确定。
(二)选择供应省份
1. 每个品种的约定采购量扣除按厂牌各自带量部分后,以省为单位不区分厂牌,通过中选企业选供应省份的方式分配给各中选企业。
2. “入围复活” 中选企业最终报价相同、或与直接中选企业报价相同时,首次报价顺位在前的企业优先选供应省份。
(三)单一企业带量封顶
任一中选企业(含直接中选和两类复活中选)累计获得的约定采购量超过该品种报量的 50% 时,将各医药机构的约定采购量等比例压缩至 50% 以内,避免单一企业垄断市场。压缩掉的量不计入约定采购量,由医院自主选择采购。
五、配套政策
(一)防范围标串标
1. 加大围标行为防范打击力度,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围标串标的,除按采购文件有关条款列入 “违规名单” 外,同时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,按最严格规定顶格处置。
2. 实行 “首告从宽”,对于首个提供围标线索及有效证据的企业(含参与围标企业),以及围标事件调查过程中首个承认参与围标的企业,可依法依规从宽处理。
(二)建立低价声明制度
所有投标企业均应承诺不低于成本报价。同品种报价最低的中选企业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解释,并发布相关声明。
(三)强化质量保障
药监部门对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企业检查和产品抽检两个 “全覆盖”,重点对低价中选、委托生产药品开展针对性检查。一旦发现中选产品质量风险,医保、药监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。
(四)强化供应约束
采购周期内,中选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,影响临床使用的,将视情节列入 “违规名单”,取消中选资格,并取消 6 个月至 5 年内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资格。同时,由相关省份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失信评级。
文章来源:
图源:米内网
整理:药闻天下



